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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探讨银行是否应该为电话金融诈骗担责

作者: chunmei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2012-11-20 00:00:00点击次数:

法制日报报道 近年来,电话金融诈骗案件在韩国呈现爆发态势。根据韩国现行法律,即《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与《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免责条款,如果此类案件中经证实确实是用户自身的过失,那么受害者将无法得到银行的补偿。韩国檀国大学法学教授郑准宪表示,现行韩国相关法规中,银行可避责的漏洞太多了,韩国《民法》的立法原则就是“信义诚实”,因此即使是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也应该抛开消费者是否有过失,追究银行的相关责任。在电话金融诈骗案件中,银行是否应该担责、是否应该对消费者的损失作出一定补偿,韩国社会目前正对此进行热烈讨论。

  电话金融诈骗呈爆发态势

  30多岁的韩国上班族李某,在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接到一个自称检察厅人员的电话,电话中对方称:“你的账号已经被卷进某金融诈骗案件,因此请你接受相关司法调查。”随后,李某按照该人的话进入所谓的检察厅网站,并输入了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此后两个小时内,李某被诈骗犯分8次从账户中划出了2500万韩元(1韩元约合0.005769人民币)。而事后根据调查,李某登录的检察厅网站是仿冒网站,李某因此成为了电话金融诈骗的受害人。

  其实,李某的遭遇只是韩国电话金融诈骗案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而韩国类似案件近年来已经呈现爆发态势。根据韩国警察厅11月12日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9月底,韩国共发生电话金融诈骗案4642件,被诈骗金额497亿韩元。而另一项数据则显示,从2011年到今年第三季度,韩国银行用户举报的电话金融诈骗受害规模共计达到12886件,涉及受骗金额1516亿韩元。

  由于很多电话金融诈骗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较小,而且嫌麻烦不愿报案,因此实际上韩国电话金融诈骗的数量可能远远超过此数。目前最流行的电话金融诈骗方式是,诈骗分子给受害人打电话,称其因为受到金融诈骗的连累需要赶紧申报,在受害人精神紧张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为其提供伪装过的诈骗网站,并通过诈骗网站骗取受害人的卡号、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

进行银行补偿标准法律探讨

  从去年开始,韩国各大信用卡公司开始积极为电话金融诈骗的受害者提供赔偿。韩国主要的信用卡公司采取部分减免本金的方式给予援助,截至目前共返还24亿至26亿韩元。

  某信用卡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最近金融诈骗防不胜防,因此一般给予受害人受害金额10%至50%的减免。”但是金融救助的对象也有限制,那就是顾客要持有司法机关发出的诈骗受害证明和信用卡公司没有确认顾客身份两项条件。

  然而,韩国各大银行对此却态度消极,没有作出任何公开反应,仅对个别案例的受害者提供了不公开赔偿。很多电话金融诈骗受害者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银行对客户差别看待,并持续提出抗议和申诉。

  11月12日,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正着手对银行能否制定电话金融诈骗受害补偿标准的问题进行法律探讨。

  由于最近几年韩国电话金融诈骗横行,遭受数百万或上千万韩元被诈骗的受害者纷至沓来,面对来自民众的呼声,韩国金融监督院认为,不能漠视这种行为继续发生。此举目的在于根据受害者的过失程度与银行所负责任,区分出银行需要补偿受害金额的案例和无需补偿的案例。

  最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信用卡公司对电话金融诈骗负有责任,因此作出赔偿判决,这在某种意义上认定了相关银行在此方面负有法律责任。

  银行对要其担责反应消极

  韩国金融监督院称:“我们将对银行能否也采用与信用卡贷款同样的电话诈骗受害救济方式的问题进行探讨”,“也考虑到了银行界对自发进行受害救济的消极反应”。

  但是,韩国银行业界则据理力争地表示,用户被诈骗是受害者个人的错误,银行并没有责任。根据《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与《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免责条款,如果经证实确实是受害者的过失,那么受害者将无法得到补偿。

  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第20条,是关于损失负担及免责的内容,其第1项规定:“由于金融机构伪造或变更、电子交易的传输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金融机构应该补偿本金和利息”。而第2项则规定:“金融诈骗等由于被害人失误造成的损失,银行可以免责。”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10条规定:在受害人账户、卡号等发生被盗或遗失的情况下,在未向金融机构通报之前发生的损失,银行并无责任。

  韩国银行界认为,遭受电话金融诈骗的人,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或账户的密码被诈骗分子得知,这属于其本人“重大过失”,因此银行没有责任提供赔偿。

  某银行相关人士还表示:“即使强调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应该区分什么是银行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今后银行还将继续根据现有《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

是否对金融机构问责成焦点

  然而,韩国国内对此持反驳意见的也很多。一些专家就表示,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强化韩国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郑准宪表示,现行韩国相关法规中,银行可以避责的漏洞太多了,韩国《民法》的立法原则就是“信义诚实”,因此即使是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也应该抛开消费者是否有无过失,追究银行的相关责任。

  金融消费者协会事务总长白成进表示,电话金融诈骗之所以能够发生,就在于个人金融信息的外泄,而根本原因是金融界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

  从今年12月开始,韩国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警察厅等将联合发布“电话金融诈骗警报”,目的是为了共同采取措施遏制电话金融诈骗蔓延的趋势。根据该计划,三家机构将联合发出警报,并期待通过媒体、网站等积极进行宣传,使警报的防诈骗效能发挥最大效果。

  今年以来,韩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防止电话金融诈骗可谓措施连连,先后实施了强化信用卡贷款本人身份认证制度、300万韩元以上转账时间迟延制度等。

  但是也有专家质疑发布“电话金融诈骗警报”的实际效果。由于此前很多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增加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因此该措施可能还是“治标不治本”。

  有韩国媒体指出,虽然三家机构表示要通过网站、媒体等积极宣传该警报,但实际上电话金融诈骗的最大受害群体是老年人,他们都不太接触现代媒体,因此这种宣传能取得多大效果还是未知数。还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应该强化自身安全,除了金融监管部门和警察的努力外,负责转账的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强化防范机制。(记者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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